京財稅〔2019〕1333號文件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财政部關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號)、《财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號)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障金是爲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五條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征收繳庫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總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員。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須爲整數。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爲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是指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人數,可以不滿1年,不滿1年的按月計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總额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總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爲准,可以不是整數。
第九条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先到稅務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組織進行審核,再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采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第十條 保障金按年計算征繳,申報繳費期限爲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征繳期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爲征繳期的最後一日;在征繳期內有陸續在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在申報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經殘疾人就業服務組織審核後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缴纳、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務組織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实行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單位應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稅務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組織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爲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服務組織應及時向本市稅務機關給予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十三条 本市保障金征收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本市保障金的分配比例,按照4:6的比例由市和区分级使用。
第十五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總数的1.5%,且在职职工總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總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用人單位申請保障金減免或緩繳的,應先向稅務登記地所在區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財政部門進行審核批複,報市財政局備案並將批複結果告知同級稅務機關。
批准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由各區財政部門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各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各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情況。
第二十条 保障金退款由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審核有誤的,應當先到稅務登記地的區殘疾人就業服務組織重新審核殘疾人人數。辦理退款手續的具體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由一般公共預算對各級殘疾人事業開展所需經費給予保障,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等。支持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複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組織給予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組織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啓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産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爲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准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務組織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持续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公辦、民辦等各類就業服務組織,承接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職業康複、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減免保障金或者改變保障金征收範圍、對象和標准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保障金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爲。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經主管稅務機關催繳後仍未繳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用人單位以前年度保障金的應繳、已繳、補繳或減免等事宜仍按原政策執行。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總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其他信息:
索引號:110011/ZK-2019-000381
公開責任部門:北京市財政局
信息名稱:北京市財政局国家税务總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關于印发《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京财税〔2019〕1333號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19-07-24
發布日期:2019-07-24 16:30
內容概述:北京市財政局国家税务總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關于印发《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